成文日期:2009-11-22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二、關于出典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三、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四、關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guī)定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敦斦慷悇湛偩株P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3]368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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